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构成侵权吗法律规定,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它是一种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当事人的姓名,并且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所以权利人的姓名权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而在本案中,原告的姓名权被侵犯的表现就是被告盗用了原告的姓名并在对价报纸上公开发表。被告诉称发表的知识新闻,没有做广告的意图,所以不算侵犯原告的姓名权,然而实际上已经向相关媒体缴纳了价值不菲的广告费,所以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谋利的广告行为,盗用原告的姓名,未经原告本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公开发表了广告性质的新闻,所以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行为表现为盗用他人姓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使用权。法律规定,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它也是一种人格权。肖像是指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并附着于一定载体上作品。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专有的自由处分权,并且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当然为其制作肖像的人一般情况下享有该肖像制作的专有处分权。在本案中,尽管是合影,但是原告仍然享有该合影上反映自己形象的肖像的专有权,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宣传的手段公开发表使用,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因为肖像权就提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等方面。而被告的行为就是侵犯了原告的肖像使用权。肖像权的裱糊限制之一是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但是某些特殊群体在某些情况下就不能主张肖像权,比如某些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露面时,他人拍摄照片。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是法律主体的重要人格权,他们都受法律的保护,在收到侵害时,自然人都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所以其他主题在从事民事活动,切不可随意使用,如果有使用的意图,一定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