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4、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5、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6、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7、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8、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9、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积极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了提高工作水平,系统工作人员应该扎实认真工作,全面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遵守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管理制度,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做出新成绩,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