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安置的正确程序”。1.建设项目的确定:具体的建设项目,须经发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审查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使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提交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须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土地征收申请书:建设单位持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补偿费计划.征用土地计划及供地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逐级报经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3.批准征用土地——省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权限,作出征用土地的决定。4.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计划经依法批准,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中予以公告。不依法公告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土地征收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6.拟订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征用土地方案,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倾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农民的意见。7.听取意见-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要求进行听证的,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8.征地补偿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倾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农民的意见。9.支付征地各种费用-征收土地的各种费用,从征地补偿款被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计算所征耕地的补偿款时,参照下列公式:所征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在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参照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安置费用的农民仍不能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补偿费数额之和超过法定上限,对被征地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2.地面附着物:幼苗补助法规定对所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在各个地区都有具体规定。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业主所有。3.当安置补助费用于计算征收耕地的补助费时,参考如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征用的耕地面积×被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一人的安置补助标准=该耕地在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对每公顷(十五亩)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安置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然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三十倍。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还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按法定限额支付安置补助费,对被征地农民按原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给予补贴,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