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时候,一般是有一个小团伙的,否则,一个人是很难非法集资到大量的资金的,但是,在进行诈骗的时候,也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一些不知情的人,来使他们成为自己的工具,来进行诈骗。那么,对于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对此,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集资罪的数额怎么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在量刑时,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二、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单位实施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居多,如投资公司等。要注意区分单位犯罪与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同时,集资诈骗共同犯罪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涉及到中间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间人与主犯熟识,若借钱给主犯,主犯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主犯不熟识,若借钱给主犯,主犯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中间人以中间人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主犯,丙、丁等与中间人约定中间人不担风险,不打借条,主犯只知中间人,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中间人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主犯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中间人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主犯的,对中间人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中间人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中间人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在我们进行处理非法集资的案件的时候,对于帮助犯的处理,是要根据他是否知情,或者是否独立犯罪等因素来进行判断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对于不知情集资诈骗帮助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来说,还需要具体考虑他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具体的判断,是没有办法一概而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