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监护人除受监护人的利益外,还应履行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权由监护人依法行使,受法律保护。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