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少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判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限。只要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无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量刑的后果是法院量刑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