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严格地讲,农村宅基地确权,应该确给那些经过审批取得合法手续,一户只有一宅且面积不超过规定批准的。


  那么,如果农村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或者一户虽然只有一宅,但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该如何处理呢?是拆除还是给予确权呢?通常情况下,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非农民故意违法建筑的,确权时一般会给办理新的房产证,但是会补交费用并做出说明,一般不会给予拆除。但是如果农民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没有取得相关手续,则应该按违章建筑处理,依法进行拆除。


在农村宅基地确定权中,执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对于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依法宣布其无效,给予法律制裁。对于购买的宅基地,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执行地随房走的政策,宅基地使用权随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该《条例》颁布之后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有些群众认为,祖上遗留的宅基地,是祖上买来的,并且经过结束土改时的确权,应该属于私有财产。但是,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


  对于历史造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中,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条例实施后再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也不用交纳相关税费。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这个阶段,农村村民建房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已经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也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当时的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但面积超过现在各地规定标准的,要在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再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综上,这次农村宅基地确定,基本上是尊重历史的,只要不是违法建筑,由历史原因形成的有合法来源的宅基地,都是会获得确权登记的,不会进行拆除,所以,广大农民完全可以放心。不过,鼓励农民对过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或卖给缺户的本村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