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侦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监舍由公安机关实施。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对于决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中签字或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所违反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后立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且通知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拟批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地、居住地或会见其他人员的,在批准之前,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的手续。对监视的期限重新计算。保外就医、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控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取消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对于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监视居住的解除或者撤销决定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请求解除监视居住。审核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未经审核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于同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