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厉打击拒执罪的意见有哪些?

一是细化具体适用情形。关于法律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司法解释基础上予以了细化,即明确了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及违反限制消费令的累计金额、通过虚假诉讼拒执行为情形、抗拒腾空行为等11种具体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

二是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明确法院在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时,应附移送函,并提供行为人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行为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基本材料、行为人有抗拒执行行为及行为人抗拒执行相关情节或造成后果的相关材料等证据材料。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7个工作日的审查期以及相互之间需书面函告的要求。

三是统一有关问题认识。三家单位对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汇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达成共识,比如对拒执罪入罪时间的区间予以了明确,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即负有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又如,明确推定义务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知晓的送达方式以及就“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体所指等达成一致认识。

二、刑法量刑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八种情形构成拒执罪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造成公检法扯皮现象。郭斌介绍,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具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治的核心是公正的审判和有效的执行相互结合,虽然有关人士也一再的针对打击拒执罪提出了相关的意见,比如对于有能力执行但是拒不执行,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拒执罪,但是法律上却从未对拒执罪的情节严重有着明确的界定。而且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具体原因等方面也应该有着统一的法律规定才好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