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销售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2.销售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销售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3.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4.较后到当地的公安局户籍办理工作室,凭借以上的合法有效证书办理相应的经济适用房户籍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