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注意事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司法实践操作中:1、一般应注意农村及城市的适用标准。举证责任在原告。每个如法院对证据的审核标准不统一。要注意选择法院。诉讼农村要适用城市标准,一般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否则在理赔过程中会遇到麻烦。2、多级别伤残及多个伤残的累加须精心计算。3、每年的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每年2月1日将有新标准出台。我们一般会提醒客户注意选择诉讼时机。延伸阅读: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及注意事项一、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二、注意事项1.“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一需要护理者;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2. “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