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涉及7大领域,包括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而新基建项目计划的实施,会产生用地方面的巨大需求。

相关文件如:《“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工信及财政部门等发布了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引导和支持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行业的发展。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对于此类的纠纷,法院是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法院受理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11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这里所说的行政协议就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形成的协议等各类行政协议。

在2016年、2018年连续出了几个文件,比如《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其中提到了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和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各项协议都须履行,如果不履行的,应当进行补偿,如果确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履行的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所有损失予以补偿。

2018年的文件中作出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里面也提到了怎样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主管部门不能违反信赖保护,要树立守信践诺机制等等。因此从高院到基层各级法院对这类的案件,取得土地之后,因为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建设的,高院和各级法院维护企业家,维护私有产权的力度是很大的,高院也总结了很多指导案例都是维护产权和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

2018年12月的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新基建”要注重同新型城镇化相结合,特别是加强老旧小区以及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2020年开年,在多个重要会议上均强调要加大5G、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全面完成新型信息网、交通网、能源网的构建。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 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

“新基建”之“新”不仅体现在它的新理念、新领域、新使命、新场景、新生态,也体现在对法律服务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