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可知,当你与靳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问题,当事人是不应该反悔的。如果反悔了,并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最终结果也只能是被驳回。换句话说,只要离婚时的不是出于你的自愿,而是你被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那你就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再说“过错”赔偿问题。因靳某长期在外与人非法同居导致你们夫妇离异,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对于这项权利,你作为当事人有权主张也有权放弃。从你与靳某所订协议中有“不再追究他在外非法同居一事”这项内容看,你似乎已经放弃了这项权利。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如今你再反过来追索赔偿,估计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