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然煽动分裂国家罪是实行犯,那么只要犯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则应受到惩罚。其结果是,煽动一国分裂罪行的次数、其煽动手段的数量以及用来制造煽动的工具(例如传单、书籍的数量、网页的数量等)、文字的数量等,只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换句话说,只要实行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使只做一次演讲,散发一份传单,发一条消息。惩罚也是同样适用的。(2)注意将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首当其冲和重罪罪犯区分开来。在聚众煽动中,组织、策划、指挥的罪犯是构成煽动罪的首要分子。重罪,是指多次煽动一个以上的人,或者一次煽动面非常广泛,或者是有煽动行为,或者由于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3)注意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刑法第5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刑应当附加于煽动分裂国家的罪犯所处的主刑。然而,根据《刑法典》第103条第2款,对煽动分裂国家的罪犯可一次剥夺政治权利刑,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附加问题。(4)根据《刑法典》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犯罪行为的,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条款,在对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5)注意运用财产刑。刑法第113条规定,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可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实务上,有些民族分裂分子以招揽信教群众讲经、学经为名,进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或印制带有民族分裂内容的传单、书本等传单、书本传播。对此类罪犯依法判处没收财产刑,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使其丧失继续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经济基础。企图分裂一个国家都是违法的,包括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煽动其他民族分裂国家的行为,如发传单、发表演讲等,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实施这一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