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开车的时候,大家都能够严格的遵守交通法规,那么肯定能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最主要的问题是,总是有一部分人为了自己方便,有时候简直是把马路当成自己家,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严重的违反交通法规。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2017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17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九条文】

第八条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读】

(一)将“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进一步督促文明、安全驾驶,减少事故。“两超”的认定由公安部按照道交法及司法解释来规定。运输危化品属于行为犯,这与危化品的危害性关联

(二)增加了车主、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如果失职负有直接责任的,与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我国的危险即使罪中,将醉酒驾车、在道路上互相追逐、超载、运输危险物品不经过检查等都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其实关于这些危险驾驶罪,大家也知道,都是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甚至是危及他人或者是自己的生命,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