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包的工地工伤谁来赔偿?

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二、工程层层转包应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施工企业在与项目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在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设置一定数量的用工风险保证金,约定该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以抵消项目承包人带给施工企业的难以确定的用工风险

据了解,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即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中标后,将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甚至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个人(俗称“包工头”,非劳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转包、分包。工程经层层转包、分包后,一旦面临事故伤害,劳动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认定工伤。

在目前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单位通常会提出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进行抗辩,将对劳动者的责任推向负责组织实际施工人员的包工头,包工头则以自己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是可以向外转包的,只有经过批准的才可以进行转包。转包方和承包方都应该对工商承担起责任,除了这方面的赔偿,受害者还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不负责申请的,可以由劳动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带着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