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判定一个盗窃犯是否需要为其行为负担刑法上刑罚以及多大程度的量刑时,需要结合罪犯作出的行为处于犯罪这个过程中的哪个阶段,如果已经完整地完成了犯罪也就意味着他理所应当地就应该被处罚,那么,入户盗窃是否既遂犯罪形式?

一、入户盗窃是否既遂犯罪形式?

实践中,有关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入户既遂说,一种是盗窃既遂说。

(一)入户既遂说

该说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具体到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入户盗窃应当以是否入户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使入户后未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二)盗窃既遂说

该说认为,入户盗窃是结果犯。按照通说观点,盗窃罪属于结果犯,而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入户盗窃也属于结果犯。结果犯的既遂是以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具体到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来说,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只有在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为盗窃罪犯罪既遂标准的盗窃既遂说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宽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在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限制了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

入户盗窃是否既遂犯罪形式?综上所述,如果是入户盗窃自然要将重点放在罪犯进入房屋这个行为上面,既然罪犯在已有的盗窃年头的基础上已经进入了房屋内就说明他已经完成了他主观上想要达到的目的,所以入户盗窃就应当得到法律上既遂结果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