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相识,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便于2007年11月9日草率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脆弱。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观点不同、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酗酒,对家中之事不闻不问。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孩子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承担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丈夫的责任,这让原告非常失望,原告与被告在无数次的争吵中已经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与其这样继续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三、双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按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原告与被告的女儿XX于2011年11月22日出生,现在还不足满两周岁,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而被告无正当职业,如果跟被告一起生活,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生女X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每月800元。四、被告主张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被告主张的房屋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属于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终上所述,一段美好的婚姻需要双方都能信任和宽容对方,不能草率的结婚,在婚前应该彼此多了解,不能婚后再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如果一方强烈要求离婚就会导致一段婚姻走向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