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没有有破坏婚姻家庭罪。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这里说的“结婚”不仅指去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相非法进行结婚登记,也包括那种虽未登记结婚,但彼此确以夫妻关系相对待而公开共同生活的事实婚。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一方无配偶,确是由于已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上当受骗与之结婚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
3、重婚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多数是基于喜新厌旧或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也有因遭受自然灾害,为生活所迫外流谋生而重婚的或者为了反抗包办强迫的婚姻或不堪在夫家受虐待而逃往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的。对于后两种情况,不宜以重婚罪论处。破坏军人婚姻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