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一次,也可以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到期无理由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被强制支付仍然不能全部支付,人民法院随时都要追缴,包括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应当追缴。如因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支付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罪犯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刑或免除。法院查明事实后,对原判确定的罚金数额,可以裁定减刑或者免除。对于同一事实已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单科处罚。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单独罚金。比如,根据《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第393条规定单位受贿,对单位处以罚金。如果是这样,罚款只能单独适用。2.选举方式。仅罚款适用时,刑法规定,罚金刑与其它刑种并列适用。如:《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罚金作为法定刑的一种选择性,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附加。3.并行模式。如果罚款附加规定,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和罚款。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款只是一种附加的,不能单独适用。4.复合型。复合式是指在一个法条内同时规定罚金的单处和并处,供选择适用。比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造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类案件中,罚金可附加或单独适用,到底是与犯罪人共同犯罪的情节有关,还是单独适用。前面引述司法解释第4条具体规定了单独罚金的适用条件,根据该条款:“情节较轻,在下列情况下,适用单一罚款而不造成再次危害社会的,根据法律,可单独判处罚金:(1)偶犯或初犯;(2)自首或立功表现;(3)犯罪时不满18岁;(4)犯罪准备.中止或未遂;(5)被迫参加犯罪;(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