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有三种处置方式:第一,没收。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第二,销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第三,解除查封、扣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