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可分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拆迁安置房。一般情况下,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是一种安置住房,其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不可随意买卖。“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拆迁住宅,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对统一安置住房、建设统一复建的房屋,要依法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与城市拆迁安置房一样,根据政策的不同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迁入居民,另一类为配套商品房或为中低档商品房。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取得这类配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但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二是因房屋开发等因素造成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安置或代安置人购买(与市场价格相比)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类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相比,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不受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因此,在拆迁安置房屋交易中,首先要明确房屋拆迁的性质。第二,拆迁安置房在买卖的时候一般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明,这样的情况下能否交易?我律师认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设立、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对合同无影响。对于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完全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有关材料证明自己对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总体来看,拆迁房屋是可以交易的,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较长的交易时间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常常需要买方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设置障碍,办理过户手续时间无保障。所以,在购买这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可操作的买卖合同就显得非常重要。销售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