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依此合同终止。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人转让其使用权并不会导致土地所有权的丧失。因此,在使用期限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归还土地使用权,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为平衡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法律后果:续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应予以更新。(1)提出延期申请。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所述,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时,应最晚于出让合同到期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前提。(2)批准延期申请。对土地使用人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做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该地块的土地外,予以批准。(3)延期的性质。就其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续期和出让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就是出让。惟一的区别是,在申请续租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在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收回的前提下,应当准许,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却不同意。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国家设定期限,其目的在于能更好地管理人们使用的土地,避免出现土地被不法分子利用的情况。这样,我国的土地资源就浪费殆尽,而且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70年,但可能因某些原因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