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可以继承或重建。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得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城乡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国家所有外,均属集体所有;自留山、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未经许可,未经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土地。依附于物权法、土地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作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批准无偿取得宅基地,与划拨国有土地相似,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资函(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1997)第96号函件予以明确认定,明文规定,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财产。”明确指出,不属于个人的,不属于个人的。所以,对于具有相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应视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