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先规定了洗钱罪的是刑法首次明文规定洗钱罪。我国刑法对洗钱罪明确规定了洗钱最的范围及相关条例,洗钱罪主要包括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金融犯罪等。洗钱罪严重的影响了经济秩序、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洗钱罪的出台限制了许多不法之财的流通。

一、洗钱罪的起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我国最先规定了洗钱罪的是1997年。世界经济迅速发展,为使犯罪收益合法化,“黑钱”跨境转移成为国际犯罪活动不可省却的一个环节;并且,洗钱已经由单个行动演变为专业化、行业化的集体行动,有些犯罪集团专门设立进行赃钱清洗的部门,而有些犯罪集团专门从事洗钱犯罪活动,从而吸纳了会计师、律师、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洗钱犯罪出现了更加严重化的发展趋势,组织规模越来越大,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犯罪资金日益向经济领域渗透。这无疑给世界各国打击洗钱活动增加了难度。洗钱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己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

在世界范围内,伴随着洗钱活动的加剧,反洗钱的立法活动也一直在加强。目前,在美国、欧盟各国及日本基本上都形成了包括刑事立法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在我国,刑法首次系统地规定洗钱罪是在1997年。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是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最初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类犯罪,而为这三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是洗钱行为。

二、洗钱罪的完善

自从1997年刑法将洗钱罪规定为犯罪之后,短短几年间,洗钱罪又经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六)》的两次修改。修改的重点在于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可以说,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扩张,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我国刑事法最引人注目的立法活动之一。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原来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扩大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此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又一次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此外,《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六)》还加重了单位犯洗钱罪的法定刑,并且严密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这样,经过两次修订之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经由最初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扩大为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至此我国反洗钱立法初步形成了体系。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最先规定了洗钱罪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实洗钱罪与毒品犯罪和走私等犯罪性质一样,是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洗钱罪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与治安,给国家带来了很多得麻烦。所以当我们身边出现洗钱等违法犯罪的时候,要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