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订主体应当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土地管理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对于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内容都应当为该部门。

明确合同签订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等,都应当明确清楚,对于其中附加条件的合同,签订之前应当谨慎对待。

作为合同向对方应当保存一份合同原件。许多征收主管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并未给被征收人留下一份合同原件,如此会导致被征收人后续对于该协议的某些问题提出质疑而难以进行原件对照。

对于此类型的合同,涉及的价值比较大,因此我们应当谨慎对待,切记不要签订空白合同,以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失却难以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