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电话:******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电话:******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 ,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