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三人又称“暗示第三人”[10],其定义为: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网友提行政第三人又称“暗示第三人”[10],其定义为: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行政第三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根据德国、日本的行政法理念,借鉴而来的。德国行政法学者指出,有些行政行为不仅对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他们称为“收件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且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果,即所谓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对第三人产生负担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典型的例子是侵害相邻权人权利的建设许可。[7]日本学者也强调在建筑确认等复效性行政行为中,行政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能否参加听证程序、在撤销诉讼中能否享有原告的资格等问题都值得研究。[8]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们将德国学者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和日本学者的“复效性行政处分”称为“第三人效力处分”,即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也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并对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在理论和实践中给予了一定的研究和关注。[9]行政第三人又称“暗示第三人”[10],其定义为: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征是:(1)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相区分的第三方主体,他不能独立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存在,须依附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而存在;(2)与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这种间接利害关系是指与行政行为直接指向人或相对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机关当初做出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未将其列入行政程序中考虑的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为将其当作当事人看待,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针对行政相对人之外的人,但是因为其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可能影响他的利益的人;(4)行政第三人是潜在的或暗含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定的转换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可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中,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形式,也有可能是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存在。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