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第三章 管辖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