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总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罪名和刑罚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应的变化,很多法条做了一些的变动,那么,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让小编向大家介绍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的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133条新旧对比

增加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之一处罚情形除了原有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外,增加了严重超载、或超时行驶、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品危机公共安全等,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133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8增加的)

第133条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这里面做出的最新改变就是增加了定罪原因的范围,超载超速运输危险物品等行为都可能引发交通肇事罪。也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超载、超速、运输危险物品造成的后果有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