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报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 性质认定

第十九条 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不是法定和必须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牵头主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行业牵头主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区内认定困难需要上级银监部门支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以区政府办名义行文后由区人行负责转报;对需要上级证监、保监部门支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以区政府办名义行文后由区金融办负责转报。

第二十二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完成后一周内作出。

第七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三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管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两法衔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二十八条 区委政法委领导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处置、维稳工作。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法的去向社会大众集资钱财,犯罪情节真的是特别严重的,但国家也做出了相应的措施,尽量的保证大家的钱财不受到损失,那么对于大家一定要清楚非法集资处置流程是如何规定的?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分子,让大家不深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