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也许我们听说过一些公司企业承诺给政府提供赞助款的现象。那么,您知道如果承诺给政府提供赞助款的话,是否可以撤销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案情简介:承诺给政府提供赞助款被告某建筑公司曾于2012年在某地社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同年的8月7日,被告通过案外人叶某向原告某地人民政府账户转款十万元,当月的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收据一张,其上载明,原告收到由叶某交来的城镇建设配套设施赞助款十万元。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场镇基础设施建设捐资费共计613500元,被告已缴100000元,并承诺欠款应于2014年6月30日付清。截止目前,被告尚有513500元捐资款未向原告支付。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上已经明确了捐赠的相关事宜,且内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其次,从欠条的内容上看,双方明确了捐赠款用于场镇基础设施建设,其捐赠用途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赠与系不可任意撤销的法律行为。最后,虽然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无力支付捐赠款,但仅仅向法院出示了由自己制作的近两年的财务收支明细,且原告并不认可。该项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捐赠义务的主张,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诉求的利息,系被告不按约履行义务对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说法:能否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某建筑公司给政府出具欠条,约定向政府缴纳场镇基础设施建设捐资费六十万余元,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且该笔款项捐赠用途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项赠与系不可任意撤销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