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令法规的相关规则夫妻在国外挂号成婚的,在国内离婚,没有宽和可能时,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供认此类离婚案子的统辖法院是处理该类型案子的第一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规则:夫妻一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我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关于此类离婚案子,在详细处理时,应当区别以下两种景象:一、两边为我国公民或一方为我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挂号成婚,在国内离婚。首要,须将国外颁布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因为成婚证是国外组织颁布,所以先要将该成婚证拿到颁布国进行公证,然后再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我国交际部分认证,通过这一系列公证认证手续后才干被国内法院采信。详细的公证、认证程序如下:1.与我有交际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我国国内运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好公证手续,经该国交际部或其授权组织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运用。2.与我未建交国送往我国运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好公证,并经该国交际部或其授权组织认证后,再处理与我有交际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3.外国驻我国使馆和总领馆(包含外国驻港领事组织)为其本国公民或法令行为发作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令、方针和规则,能够直接在我国境内运用。我国人之间(主要指久居在国外的华裔之间)在国外依久居国法令订立的婚姻,我国予以供认,我国驻外使领馆亦可依照“婚姻订立地法”的原则为华裔出具有关婚姻的证明。假如两边均在我国,或尽管国外方在所在国,当事人处理公证、认证的本钱可能会添加。不同国家的律师在进行此项工作时收费规范不同,有些国家的律师收费按小时收费,进行公证、认证的本钱较高,如英国、美国;有些国家或区域的公证、认证手续较杂乱,需求支付更多的时刻本钱,如我国的香港区域。然后,将成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资料递送法院,引起立案程序。立案之后的诉讼进程遵照国内一般案子的审理程序,假如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查询不到详细居处的,离婚诉讼进行的时刻可能比较长。二、两边为外国公民,成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居处,要求在国内解除婚姻。关于外国人、华裔、港澳台同胞之间离婚的,能够对比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景象,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此类案子因为各地法院知道的不同,对此类案子也做出了不同的处理。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关于能够达到调停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停书。可是,关于不能达到调停协议的,若原告一方在国内有居处,或两边在我国境内均无居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居处,原告在我国申述离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综合以上介绍,与外国人结婚想要离婚的,需要分情况来确定是否能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