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各方的财政需要能够满足时,应按以下原则分配。两人名下的财产在原则上是平分的。在这些财产中,如果是一方为婚姻做出的牺牲.夫妻一方的贡献,这种财产不属于平均分配范围,而且有必要详细说明偏离考虑因素和理由的问题。2.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有资产和单独接受的遗产.赠予等,可以不在平均数的范畴内,仍归自己拥有;且未被单独的区域分开,则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某些家庭的唯一财产在婚前为一方,则财产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处理。3.维持婚姻的时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不适用于两人夫妻关系维持时间很短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维持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则采用平均分原则。在香港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其基本原则与大陆其他地区比较相似,首先是确定无争议、有异议的夫妻财产,对于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分割,然后根据双方的需要和负担来分割共同财产,然后仍然有剩余部分按照家庭贡献.经济状况和婚姻持续时间等综合考虑后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