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一方在城镇户口注销时,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在户口迁出后未落户,有固定住所的,由该地区人民法院管辖。无固定居所的,户口迁出不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配偶离异超过一年,则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可以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在异地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