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在侦查活动中的拘留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案件案情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应当在羁押期满七天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犯罪团伙大案要案和流窜作案、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拘留期间不能办结的,应当在羁押期满十五天前提交申请报告,经省、自治区,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另有与原审案件性质不同的犯罪,可由检察长批准补充侦查,再计算拘留期限。变更管辖侦查、起诉案件,从变更后的办案机关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被告在精神病学鉴定期间不会被记入办案时间。凡是羁押期限,都要按规定办理.(一)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应符合刑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应当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羁押的人,应当在拘留24小时内接受询问。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拘留,或者监视居住。为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以羁押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被拘留者,应在10日内作出逮捕决定。特别情况下,逮捕决定可延长1-4日。无需拘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侦查终结后的处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判决。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提起公诉、不起诉、撤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4条、第235条、第238条,对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出具“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将与其他档案材料一起移交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然后按照审查起诉程序,对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机关已经结束,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编制撤销案件意见书,案件应报总检察长或检察院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犯罪嫌疑人还在羁押中,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警察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如需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协助侦查,也可予以传唤。但传唤的时间与公安机关的传唤时间相同。仅能在12个小时内当感到证据足够时,无需传唤,可直接逮捕,并开始审理起诉,不得变相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