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由于这类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极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子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中有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抵触,已不再适用,其余各项仍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对财产归谁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双方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口头约定,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收入和获得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如租赁;(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复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所用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存在悬殊的差异,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这条规定并不公平,例如一方的财产是5,另一方的财产是3,2的差额应为2,财产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就变成3,是不公平的。登记结婚,没有共同生活,礼物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营,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要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要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与这种解释相抵触,因此不再适用)7.很难确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不能举出确凿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平等的。按照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会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一般属于个人。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被占有财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这里立法者已明确考虑到了5-2=3的问题)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获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双方婚后8年内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均已整修.装修.原定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价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已经进行扩建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只限于8年)13.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不宜分割使用,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14.婚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则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暂住的,经查证属实,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一方没有住房,在经济上确有困难,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异时,一方在个人财产上以居所为对生活困难者进行救助的形式,可以是居所或房屋的所有权。15.离婚时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后共同生活而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除为了逃避债务外,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2)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为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戚提供资金。(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被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中。(4)个人应得的其他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取得财产而借款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利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过短,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以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一方请求析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于暂时无法查清的财产,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也可以中止离婚诉讼程序,待析产案件了结后再继续离婚诉讼。21.一方非法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出售.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特别地,应将隐藏.转移.出售.毁坏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出售.出售.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另一方应得到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如有不足,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出售.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违法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处理。假如是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只需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可。之后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不管是否进行公证只要是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有了,如果法院进行诉讼需要出示法院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