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预备犯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预备行为并未开始实施犯罪,刑法中也规定了对预备犯的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中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预备性行为是作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因非行为者的意志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是一种具有修改构成要件的未完成犯罪形态。追究预备行为刑事责任是其法律依据。预谋行为虽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犯罪预备行为也是可以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