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而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者都可能是这两类犯罪的主体。通常是由几个人或一群人所犯的,如某一组织或团体所犯的罪行,一个人也不可能犯下这两种罪行;有此类行为的个人,则应依本法其他相关条款定罪处刑。主观性要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目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按照法律规定,对组织、策划、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犯罪行为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监禁;对其他参与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犯有本罪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可同时没收财产。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以死刑。在本条第2款中,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该法将其确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此,就是通过策划,鼓动,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动。强迫,是指威胁、强迫或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诱骗,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诱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力量、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动。“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和暴动。该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犯下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依本法第104条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本法律分则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所述危害国家安全罪,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危害国家和人民尤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以死刑。犯本章犯罪者,得并处没收财产。一百零六条,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串通,犯下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每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44条:组织、策划、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者,对首要分子或犯罪行为严重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对其他参加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者,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