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办案的流程,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但是,不同案件的办案流程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呢,我们是不能随意的一概而论的。那么,林业办案流程有哪些呢?林业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林业办案流程

(一)受案

对于移交或者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清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接受林业案件登记表》。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经审查,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紧急情况可口头汇报,事后补办手续。

(二)立案

森林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

报案人对森林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森林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三)破案、销案

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宣布破案。

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四)侦查终结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