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踏板电动车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是属于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程序是:

先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然后是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在进行索赔。

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按实际损失赔偿,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