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典第319条中,为了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属于行贿罪。对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以各种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回扣、收取贿赂等行为,对其进行贿赂。由于受到敲诈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未取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第390条,对于犯有受贿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为谋取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被追诉之前,行贿人对贿赂行为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这些案件中,犯罪比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第390条之一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或与该国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者,或向被辞退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提供贿赂,最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至七年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罪的单位,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93条,单位收受他人贿赂,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贿赂,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因贿赂而获得的非法收益归个人所有,依照本法第390条,第819条,第90条。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国营公司、企业、机关、机关、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审议),2016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会议第50次会议通过,法[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为了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贿赂三人以上的;㈡利用非法收益为贿赂他人;(三)以贿赂手段谋求职务晋升,调整的;(四)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从事非法活动的;(五)贿赂司法工作人员,影响司法公正;(六)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有行贿罪,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贿赂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贿赂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一;㈢其他严重情节。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犯有行贿罪,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贿赂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二)贿赂金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一;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第10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有关贿赂的规定执行。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对有权势的人行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有关贿赂罪的规定执行。向有影响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向有影响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违反工作条例和法律规定的有关条款。一般情况下,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行贿或受贿的行为,工作单位一般都会对行贿人和受贿人进行一定的惩罚,如果相关的刑事标准能够达到刑事案件的有关标准就可以转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