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1.犯罪人已着手实施犯罪,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作为一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施行为着手:是指在刑法分则中,罪犯已开始实施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一点上,行动是执行行动的出发点。应当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来把握:客观地实行犯罪,主观上已经体现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执手行为与主客观相结合,反映出“动手”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行为人犯罪提供一般标准。行为人犯罪的一般特点是:①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已与直接客体有联系,或已接近直接客体。比如用刀子对着受害者。②实施一项犯罪的行为是一种能够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行为。比如举枪瞄准受害者。③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对象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是指未充分实现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未达到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某种物质性质的犯罪结果为其犯罪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将是否发生法定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果蓄意杀人行为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完成某种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行为完成与否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强奸罪在危险犯中,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产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其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并将危险犯是否造成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如违反交通工具罪。3.犯罪未能得逞的原因是肇事者的非意愿。意志力之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未料到或者控制不了的主客观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有质与量两个方面的特征:(1)从质上讲,在犯罪人的意志之外,只有那些与罪犯意图背道而驰的理由,(2)从数量上讲,违犯人所想的理由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罪犯继续实施犯罪的程度。所以,有些罪犯会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比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而在强奸罪中,由于受害人的请求等,罪犯就中止了犯罪,应当视为自动中止。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①罪犯本身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罪犯以外的原因。包括:受害者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量的破坏;物质的阻碍,例如撬不开;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等。从总体上看,犯罪未遂有三个特点,即犯罪未遂是犯罪未遂的先决条件;犯罪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形态条件;犯罪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其中,前两项则着重揭示了犯罪未遂的客观性,而第三项则着重揭示了犯罪未遂的主体性,这三项条件从主观、客观上统一地揭示了犯罪未遂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