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要逮捕的时候,应当向同级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材料、证据。发出逮捕令时,应当写出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国籍、住址、履历、犯罪证据、已查明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核和批准的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对审查通过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要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批捕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等一起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