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视权是从亲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方或母方在与成年子女交往.探望.经常接触.或将子女接到自已离世的短期小住的权利。在法理上,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只要身份关系持续下去,探视权就始终存在并受法律保护,如果法庭在审理后认定,其探访子女会给孩子的精神、生理或情绪等健康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上,法院不予准许探视权,而探视权应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权,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非法剥夺他们的探视权利,也不得妨碍他们行使探视权。2.一般而言,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在双方离婚后,探视权出现了问题,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也会产生间接扶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离婚期间探望的方式.探视的时间如何安排等,如协商不成,当提请法院裁决离婚案时,一般一起处理,对于法院的裁决或裁决,不管是直接扶养一方还是非直接扶养一方均应共同履行,直接扶养方应协助另一方实现探视权。3.虽然探视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非直接抚养一方为了逃避抚养责任,不行使探视权,未成年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另外,直接抚养一方不协助甚至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如与孩子同居的一方将孩子藏起来,不让其与对方见面、不给对方联络等各种手段,导致非抚养方的探视权无法实现。4.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探视权的当事人为实现其探视权,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法院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有协助探视权的义务,应由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实施,人民法院对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等,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但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不得强制执行。另外,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到年满十岁的未成年子女,就已具备了独立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本人对于是否需要无直接扶养人探视,亦须考虑及征求子女对探视权的意见;如果法院不同意探视,则不应强制执行探视权。5.总而言之,法律赋予探视权以强制执行的有效性,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这种婚姻家庭关系的积极态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的实现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非直接扶养方在实际行使探权时,并不只是遇到具有协助义务的一方的各种阻碍,而被探访的未成年子女不配合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孩子对探视权的不配合,常常使双方和孩子们产生许多困扰,因此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对探视权的救济还是需要更加细致和耐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