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有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前或结婚后没有就财产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形,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们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当婚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在法律的财产制上,可以分为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和单独的财产制,剩余的共同财产制,等等。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共同法定婚后收益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殊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1)工资,奖赏: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津贴;(2)生产、经营所得、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或双方拥有知识产权之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因继承而得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5)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6)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恤金,破产安置补偿。(8)复员费发放到军人名下,以及一次一次的费用,例如自主择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到部分夫妻共同财产。[2]第十八条相应地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也就是下列情况之一:(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由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