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期限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二个月。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