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根据协议或法庭的裁决,男方要女方向女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但如果对方有恶意,也可以通过调停或起诉来解决。按照规定,双方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依法给付子女抚养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婚姻法》第37条规定,在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对于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按下列三个标准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求。(2)父母双方均可负担。(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按照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2)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提高抚养费用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提出更多赡养请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增加额为:(1)原定抚育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金额已超出原计划金额;(3)应以其他合理理由增加。儿童抚养费用能减免吗?(1)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犯罪而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2)有给付义务的父母或母亲,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且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3)养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或教育费用,原定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亲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承担继子女的生活或教育费用,并非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还应继续承担抚养费用。一对因婚姻失败而不得不分开的夫妻面对子女或要分清责任,特别是一方应直接照顾好子女的生活及其它方面,而另一方则应支付所需的各项费用也称为抚养费,但在男方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向对方索取过多的费用当然也得不到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