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省公司最近胜诉了一起保险合同代位追偿纠纷案。山东省鱼台县XX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于1997年5月23日将其车牌号为鲁XXXX6号“女神”面包救护车在人保鱼台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0万元及限额10万元,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共交纳保费4461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5月23日至1998年5月22日。1998年4月25日,保健院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枣曹线XX路段与王某驾驶的XX货车相撞,造成了鲁XXXX6号面包车报废,车上人员一死八伤,损失13万余元的重大。经交警部门认定,XX车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保健院的全部损失。交警裁决后,王某未履行赔偿责任,保健院向鱼台县XX法院对肇事者王某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了保健院的车辆损失。由于保健院没有获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便以将向第三方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为由,向鱼台人保公司索赔,要求先行赔偿,后行使代位追偿权。鱼台人保公司认为保健院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故不属于保险条款和规定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更不存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追偿权,予以拒赔,保健院便一纸诉状将鱼台人保公司推上了法庭。鱼台县法院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判决鱼台人保公司赔偿保健院车损、施救费、车上人员责任险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3.79万元,鱼台人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经济宁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一、撤销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二、驳回鱼台县妇幼保健院的起诉。至此,鱼台保健院与鱼台人保公司关于车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