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中,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形。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单个项目,合伙人中的个人或企业法人要转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这就产生了转让类型4和5。前面提到了针对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企业的股权,税务总局专门颁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来适用。但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转让合伙企业的股权。针对此类型转让,地税局给出的建议是,按照合伙企业清算,来处理该部分行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除了按清算处理之外,潜力股认为,还可以依据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退伙和入伙的相关规定,根据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所设定的书面合伙协议来商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主管机关应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适用的税率应为“转让财产所得”的税率,现行为20%。